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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法学中证据法规则与历史学中的考据法则存在极其相似的底层语法规则,故中国自古以来即有治史如断狱之说。
证券法在规定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之余,对于主承销商的责权利应当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果完全模拟市场建立价值判断的激励机制,虽然在理论上也是可能的,但问题是既然要模仿市场机制,为什么不干脆就让市场机制直接发挥作用呢? 因此,发行证券的品质问题上,最好的做法还是以通过信息披露的要求来揭示与证券品质相关的信息作为主要的监管手段,由市场来做出价值判断。
从理论上来说,注册制的设立并不复杂,只需要:(1)明确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实际上现行法上就有),要求注册文件生效后才能发行。发行人仅仅通过广告等方式进行市场推广,虽然能够让投资者获知证券出售的信息,但无法给予投资者充分的信息来判断证券的品质,进而判定价格是否合适。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也被认为是现代证券法的典范。或者在众多发行人中,承销商会挑选品质更好的发行人帮助其承销,因为发行更容易成功、承销起来更为容易,获益也更好。因此,主承销商制度或者我们现在实行的保荐人制度在证券发行体制中起到了核心作用,是建立一个更为市场化的证券发行体制必不可少的核心机制。
因此,发行人只有提供充分信息,投资者才会有投资信心。我觉得注册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复杂。第一,错案的发生,既是一种可能性,也是一种必然性。
其中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 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之外,造成错案的原因还有很多值得研究。张高平叔侄案的平反,也没有依赖以往的被害人复活真凶出现或真凶落网等偶然因素,而是司法机关一改过去纠正错案的稳妥又保守的习惯做法,完全从证据自身的特性来判断案件的成立与否出发,最后大胆作出了无罪的判决。对此,我们必须坚决纠正。错案的防范,应从哪里抓起呢?由上可见,首先这是一个司法理念问题,然后才是一种工作机制问题。
以法律的视角观察,对此一般冠以错案的学术表达。 我们研究错案的发生还是错案的平反,实质上都是为了错案的防范。
于是,问题油然而生:错案为什么会发生?错案应该如何纠正?错案是否可以防范?只有解决了类似的问题,才有可能在全社会达成共识。可以说,刑事错案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性的问题,不仅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有错判,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错判。当程序出现疏漏、证据出现瑕疵的时候,错放就有可能防止错案的发生,而错判则可能直接导致了错案的出现。可以说,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完全是一句大实话、大白话、大真话。
我们对错案的纠正,就是一种最大的实事求是、最真的有错必纠。应当说,这是我国法治的重大进步,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在纠正错案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应当说,这对刑事司法来说,既是一个美丽传说,也是一个良好愿望,更是一个理想状态。
我国的司法传统过分强调实体公正,司法实践证明,片面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理念的扭曲,甚至造成错案。进入专题: 司法冤案 错案 无罪
其中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 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之外,造成错案的原因还有很多值得研究。这种价值判断,正好呼应了无罪推定的现代司法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如何实现从个别正义到普遍正义,如何看待冤假错案、如何纠正冤假错案、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应当是我们当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张高平叔侄案的平反,也没有依赖以往的被害人复活真凶出现或真凶落网等偶然因素,而是司法机关一改过去纠正错案的稳妥又保守的习惯做法,完全从证据自身的特性来判断案件的成立与否出发,最后大胆作出了无罪的判决。尽管我们无法做到100%的绝对公正,但我们还是要以100%的努力去追求相对公正。尽管各方面可以有种种猜测和质疑,但这是法治的体现和要求,必须信守与遵守。其实,冤假错案只是一种社会表达,而不是一个法律表述。可以说,刑事错案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性的问题,不仅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有错判,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错判。
于是,问题油然而生:错案为什么会发生?错案应该如何纠正?错案是否可以防范?只有解决了类似的问题,才有可能在全社会达成共识。但是,我们常人无法想象,当法院在面临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所经受的压力。
所以,才有了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价值判断。曾有一句这样的话,让我们每个人耳熟能详,那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
错案为什么会发生?对此,无论是古今中外还是高层民间乃至法律专业人士,真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以李怀亮案件为例,虽然李怀亮作过有罪供述,但经法院多次审理,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之间仍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因此对李怀亮作出了宣告无罪的判决,因而充分彰显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和理念。
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面,这都是无法做到的。正如沈德咏同志所强调的: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换言之,我们一定要努力追求在个案的处理上让人们感受到公正,这个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更包含程序公正。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还有犯罪嫌疑人虽然有犯罪嫌疑,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题记:错案为什么会发生?错案应该如何纠正?错案是否可以防范?只有解决了类似的问题,才有可能在全社会达成共识。
此时所讲的错放与错判,只是一个现实危害性的权衡比较。 我们研究错案的发生还是错案的平反,实质上都是为了错案的防范。
同时,加快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的转变,恪守理性的司法理念,秉持司法中立,理性对待民意。从这个意义上讲,因为只要是人就会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所以刑事错案的发生首先是一种可能性,其次就是一种必然性也就是其不可避免性。
进入专题: 司法冤案 错案 无罪 。既然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防范错案的措施也应该是综合性的。既然错案的发生难以避免,那是否意味着我们就毫无作为呢?显然不是,无论是诉讼制度设计还是司法工作机制,不论是程序规则思维还是人权保障意识,都需要我们极尽所能预防错案的发生。这种压力既是一种工作压力,更是心理压力。
我们对错案的纠正,就是一种最大的实事求是、最真的有错必纠。其中既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错误的案件。
我国的司法传统过分强调实体公正,司法实践证明,片面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理念的扭曲,甚至造成错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
因为浙江张高平叔侄案,因为河南李怀亮案,因为福建念斌案,因为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因为安徽于英生案等有关案件的宣判,让国人对冤假错案给予了越来越深切的关注。此处所说功大于过仅仅只是针对防止错杀而言,并非认为是防止错案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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